司法部委托8位香港律師為首批中國委托公証人(下稱委托公証人)。

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下稱協會)按照香港《公司條例》在港登記註冊成立。

司法部將委托公証人的委托期定為三年,期滿經申請及批准,可再被委托。

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 有限公司(下稱中法)轉遞辦公室審核加章轉遞。

司法部規定委托公証人每年須申請「年度註冊」。

公證文書的加章轉遞費改以委托公証人收取當事人費用的三分之一計算及協會開始收取行政附加費。

• 司法部頒佈《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
• 錢其琛副總理接見委托公証人時肯定委托公証人制度的重要性及制度於香港回歸後繼續運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出《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說明委托公証人出具並經中法審核加章轉遞的涉港公證文書才具有證明效力、執行效力及受法律保護。

司法部施行新的《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及《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規則(試行)》。

• 建立司法部律師工作指導司、中法及協會三方定期工作會議機制,研究委托公証人相關事務,不斷完善制度。
• 實施「委托公証人培訓學分計劃」及規定委托公証人3年委托期須取得18 個學分。

《內地舆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開始實施, 委托公証人可為香港服務提供者處理申请CEPA待遇所需的公證文者或法律文件。

香港律師會明確委托公証人在律師行提供委托公証人服務,受「專業彌償計劃」保障。

司法部在北京舉行「紀念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制度建立30周年座談會」。

• 中法與協會啟動「中國委托公証業務綜合管理信息平台 」建設。
• 委托公証人年度辦證數目首次突破10 萬件。

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建立40周年慶。

協會成立35周年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