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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发展
關於中國委托公証人制度
制度发展
1981年

司法部委托8位香港律首批中国委托公证人 (下称委托公证人)。

1988年

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下称协会)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在港登记注册成立。

1991年

司法部将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定为三年,期满经申请及批准,可再被委托。

1992年

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法)转递办公室审核加章转递。

1993年

司法部规定委托公证人每年须申请「年度注册」。

1994年

公证文书的加章转递费改以委托公证人收取当事人费用的三分之一计算及协会开始收取行政附加费。

1995年

•司法部颁布《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

•钱其琛副总理接见委托公证人时肯定委托公证人制度的重要性及制度于香港回归后继续运作。

1996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说明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法审核加章转递的涉港公证文书才具有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受法律保护。

2002年

司法部施行新的《中国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办法》及《中国委托公証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

2003年

•建立司法部律师工作指导司、中法及协会三方定期工作会议机制,研究委托公证人相关事务,不断完善制度。

•实施「委托公证人培训学分计划」及规定委托公证人3年委托期须取得18个学分。

2004年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开始实施,委托公证人可为香港服务提供者处理申请CEPA待遇所需的公证文者或法律文件。

2009年

香港律师会明确委托公证人在律师行提供委托公证人服务,受「专业弥偿计划」保障。

2011年

司法部在北京举行「纪念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制度建立30周年座谈会」。

2017年

• 中法与协会启动「中国委托公证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委托公证人年度办证数目首次突破10万件。

2021年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40 周年庆。

2023年

协会成立35周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