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托公証人的業務範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証明的使用範圍在內地。
為統一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証業 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司法部於2002年11月根據《管理辦法》制訂《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証規則》"),要求委托公 証人辦理公証文書需按照《辦証規則》各項規定辦理。所有公証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証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証當事人簽名, 並親自在公証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証人所辦理的公証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中國委托公証人所辦理的公証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聲明書、証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証明法律事實、証明文件的原本及複印本、証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文書的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 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 繼承 (放棄繼承) 遺產聲明書
- 申請辦理夫妻關係 (結婚) 聲明書
- 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 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 個人委托書
- 贈與書
- 公司委托 (授權) 書
- 公司資料 (狀況) 証明書
- 公司董事會決議証明書
- 《申請港資企業證明函》證明書
- 房地產買賣合同
- 房地產抵押合同
- 「香港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公証文書
中國委托公証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証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於涉港公証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証明文書,不具有公証文書的証明效力和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