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關於涉港公証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解決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公証証明問題,從 1981 年開始,司法部經商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証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後委托部分香港律師作為委托公証人,負責出具有關公証文書,經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審核並加章轉遞後,送回內地使用。十多年來的實踐証明,該項制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法院和內 地其他機關處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實合法有效的証明文件。 1997 年 7 月 1 日 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這一制度仍將繼續實行。
隨著香港與內地民事、經濟和其他交往的不斷增多,各類公証事務也日益增加。到 1995 年 10 月底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 207 名香港律師作為中國委托公証人。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港案件時,應嚴格審核確認公証文書的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機構、人員出具的無效証明和不法人員偽造的公証文書。為此,現將該 207 名委托公証人名單和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專用章 式樣印發給你們。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於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証人出具 並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証証 明; 對 委托公証人以外的其他機構、人員出具的或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証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 規定 的公証文書的証明效力和執行效力,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 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