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托公証人協會有限公司

現況

隨著兩地聯繫日漸頻密,對委托公證服務的需求益趨殷切,要求成為委托公証人者眾。司法部繼1981年第一次委托後再於1986年委任18人,1991年委任23人,1993年委任39人,1995年委任122人,2000年委任42人,2003年委任53人,2006年委任30人,2009年委任40人,2012年委任53人,2015年委任53人,2018年委任52人及2023年委任36人,前後十三批共委托569名委托公証人。現時全港超過280家律師事務所有委托公証人提供內地使用涉港公證文書的服務(索取中國委托公証人名單)。

根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委托公証人必須具有香港認可律師資格及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由中國司法部集中組織有關的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後委任。

從1981年委托公証人建立至2021年,已有40年的時間,通過委托公証人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各類公證文書超過178萬件(1992 年有統計以來,截至現時之數量),內容包括了婚姻、繼承、收養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務,也包括了投資、貸款、房地產、抵押、貿易及CEPA等經濟法律事務。通過辦理公證證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陸定居、結婚、繼承遺產,港商得以在內地投資貿易,有效地維護了香港與內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香港與內地的經濟發展和繁榮。

1995年司法部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委托公証人(香港)制度,加強對委托公証人的管理,提高委托公證的質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內地與香港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制定《中國委托公証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2002年司法部再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重新制定該《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就委托公証人的業務範圍、委托條件及程序、註冊條件及程序、法律責任等都有很明確的規定。

2002年11月1日,根據《管理辦法》制訂的《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於是日起施行。《辦證規則》統一了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分類、證明方式及格式、要求,進一步規範委托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

會員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