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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文書審核、轉遞辦法及程序

一、 接收當事人或律師行信差送來的公証文書,審核該公証文書是否已注冊的委托公証人出具,其証明的內容是否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或事件、文書,是否發往內地使用,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証文書不予轉遞。
二、 將公証文書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証號碼(或公司名稱和注冊登記證號碼)輸入電腦,檢索當事人是否在以前辦理過同類或相關的公証文書:

2.1 對於辦理申請回內地結婚聲明書公証的,如經檢索,發現當事人以前已辦理過同類公証文書,即要求當事人交回前次公証文書正本;如前次公証文書正本已遺失無法交回,則要求當事人提交前次公証文書使用部門出具的該當事人未曾在當地登記結婚的証明(或由當地公証處出具公証書)。如當事人不方便自行提供上述証明,轉遞辦公室可以代當事人辦理,如當事人既不能交回前次公証文書正本,又不能提交未在當地登記結婚的証明,該公証文書不予轉遞。

2.2 如經檢索發現當事人辦理的公証文書與其以前辦理的公証文書之間有矛盾,則要求當事人作出合理解釋及提供相關的証明材料,並作相應的修改或重新辦理,否則不予轉遞。

2.3 根據司法部對委托公証人辦理的公証文書的要求,辦理公司委托書、協議書公証,委托公証人應進行查冊,並附公司的注冊証書、商業登記証、董事會決議等有關文件,但如當事人此前已辦過上述文件的証明且現無變化,則無需再附。遇此種情況,轉遞辦公室當檢索該公司是否在以前辦過上述文件的証明是否符合要求,如未辦過或不符合要求,則退回令其補充。

三、 按司法部及委托公証人協會規定的各類公証文書的格式、要求及內地法律和各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公証文書的格式、內容、辦証程序、所附附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轉遞:

3.1 審核公証文書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3.2 審核委托公証人是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該公証文書,如需查冊的,是否進行了查冊;

3.3 審核公証文書應附的附件是否齊全,委托公証人對附件是否進行了審核;

3.4 審核公証文書的內容是否符合內地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和要求,公証文書的內容有無矛盾或重大缺陷。

四、 在通過審核的公証文書上加蓋轉遞專用章,正本退還當事人拿至內地使用;對需要寄送副本的,郵寄一份公証文書副本至國內該公証文書的使用部門。
五、 將通過審核並加章轉遞的公証文書記載的有關資料輸入電腦,並將公証文書的全部文件輸入專業電子文檔系統存檔,便日後檢索及查檔工作。